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40號
債 權 人 華強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:勝輝營造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賴乙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富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
本件經案外人即業主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章
之驗收單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請款
單、發票、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
面影本等)。
三、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提出,
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計算利息)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