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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28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2824號 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經第三人寶清建設公司點交簽章單影本。   三、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    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   四、支付命令「聲請狀繕本二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