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824號
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貴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經
第三人寶清建設公司點交簽章單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
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四、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