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824號
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貴棠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
請費,並請提出經
第三人寶清建設公司點交簽章單影本、本
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
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、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,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
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23日送達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
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