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2873號
債 權 人 鄧國銀
債 權 人 彭鈺閔
債 務 人 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 袁芳銅
○ 0弄00號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玖拾壹萬伍仟元,並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據支付遣散費同意書內容意旨觀之,債務人崑泰精密
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袁芳銅係以公司代表人身份簽署
同意書,無可認定係其個人之債務,對袁芳銅之請求,
自屬
無據,此部分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