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287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2873號 債 權 人 鄧國銀 債 權 人 彭鈺閔 債 務 人 崑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袁芳銅 ○           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玖拾壹萬伍仟元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  明文。據支付遣散費同意書內容意旨觀之,債務人崑泰精密  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袁芳銅係以公司代表人身份簽署   同意書,無可認定係其個人之債務,對袁芳銅之請求,自屬   無據,此部分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