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153號
債 權 人 金鋒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正治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湯荃榛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,並表明其
法定代理人(應以委外
合約書、發票買受人為債務人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