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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金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湯荃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,並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、表明其法定代理人(應以委 外合約書、發票買受人為債務人),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 0 年3 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 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