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
債 權 人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峻誠
非訟代理人 陳泓孝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洪啟軒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兩件。
二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
三、請具狀增列債權人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
。
四、請提出有
聲請人撰狀「蓋章」之聲請狀(聲請狀須簽名
加蓋章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