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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3323號 債 權 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紫晨即廣欣工程行、李昊宇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(應扣除債務人已給付金額,如     債權人請款單所示)。   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    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