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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3352號 債 權 人 信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博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有聲請人具狀蓋章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。   二、請提出協議分期付款書或契約書。   三、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   四、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8 年10月3 日起算之依據(如無法     釋明,起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