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352號
債 權 人 信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嘉柔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蔣博宇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有
聲請人具狀蓋章之
聲請狀或提出
委任狀。
二、請提出協議分期付款書或契約書。
三、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。
四、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08 年10月3 日起算之依據(如無法
釋明,起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