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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3352號 債 權 人 信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蔣博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有 聲請人具狀蓋章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協議分期付款書或契 約書、催告函及回執、未釋明請求利息自108 年10月3 日起 算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起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),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8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