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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4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34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鼎金屬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增列債務人高鼎金屬網股份有限公司   之法定代理人鄭安安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