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
債 權 人 賴國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增列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
人蔡旻芬。
二、請提出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兩件。
三、請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?或自10
9 年12月10日起算?如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,請釋明
之。利息亦得自
退票日109 年12月22日起算(僅得就其
一之起息日起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