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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3452號 債 權 人 賴國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具狀增列債務人創意念文圖藝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  人蔡旻芬。   二、請提出支付命令「聲請狀」繕本兩件。   三、請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或自10     9 年12月10日起算?如自109 年12月10日起算,請釋明     之。利息亦得自退票日109 年12月22日起算(僅得就其     一之起息日起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