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743號
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
法定
代理人 鍾美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源壙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源壙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
1,046,367 元之文件影本(如請款單、發票或寄發
存證
信函(顯示請求金額)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
影本等。),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二、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依據,請改以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