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56號
債 權 人 大龍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森林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大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大漢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已給付
價金新台幣330,750 元之文件影本(如載有約定綠建築
標章標示產地為台灣,若不符合即返還給付價金之契約
書影本)。
二、請提出
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