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97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義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清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(原名:統信小客
車租賃有限公司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債務人清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(原
名:統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)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