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06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義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華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更正債務人華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(
經查,為許珮慈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