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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0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0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具狀更正債務人華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 法定代理人(經查,為許珮慈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