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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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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2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洪啟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還款協議書。   三、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1 月1 日起算之依據(如無法     釋明,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