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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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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2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洪啟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、提出還款協議書、釋明請求利息自110 年1 月 1 日起算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)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2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 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