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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海騰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債 權 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 債 權 人 均輝國際貨運代理(上海)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、揚州英諦車材 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。   二、請提出釋明文件(英文部分)之中譯本。   三、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年3月31日起算之依據。   四、請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、揚州英諦車     材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設立(認可)之最新登記事    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     入出境資料。   五、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