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276號
債 權 人 海騰海運
承攬運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均輝
債 權 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
債 權 人 均輝國際貨運代理(上海)有限公司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、揚州英諦車材
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釋明文件(英文部分)之中譯本。
三、請釋明請求利息自110年3月31日起算之依據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、揚州英諦車
材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設立(認可)之最新登記事
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
入出境資料。
五、請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