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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276號 債 權 人 海騰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債 權 人 均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堂 債 權 人 均輝國際貨運代理(上海)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證明文件、釋明文件(英文部分)之中譯本、釋明請求利 息自110 年3 月31日起算之依據、提出債務人貝里斯商英瑞 國際有限公司、揚州英諦車材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設立 (認可)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勿省略)、入出境資料、具狀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,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