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32號
債 權 人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慰祖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兩件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請更正利息起算日(應更正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之「
翌
日」起算)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