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332號
債 權 人 東方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慰祖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儷宴美食館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雖已補繳
聲請費500 元,然未提出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兩件、債務人
儷宴美食館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勿省略)、更正利息起算日(應更正為:自支付命
令送達之「
翌日」起算),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6日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
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
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