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4606號
債 權 人 金昇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榮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張坤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經債權人核章(蓋有公司大、小章)之合約書影
本。
二、請提出張坤富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
本件已催告張坤富給付尾款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
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,或
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
)。
四、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,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利息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