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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金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坤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經債權人核章(蓋有公司大、小章)之合約書影     本。   二、請提出張坤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三、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張坤富給付尾款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    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,或     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    )。   四、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    之五計算利息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