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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4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金昇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坤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戶籍謄本資料一份附 卷可稽。職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 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,支付命令之 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,其聲 請自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 請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