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
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怡靜
債 權 人 劉義豪
上列債權人與
債務人林偉潁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(釋明文件顯示債權人應為公司)
,併於
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人章。
三、請提出力元網科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林偉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五、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(
挪用公款之帳號為何人所有?)
六、請提出
本件已催告林偉潁返還挪用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
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
等)。
七、支付命令「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