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652號
債 權 人 力元網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怡靜
債 權 人 劉義豪
上列債權人對
債務人林偉潁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
請費,並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(釋明文件顯示債權人應為公
司),併於
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人章,另請提出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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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(記
事勿省略)、債務人林偉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
,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其依據即釋明文件(挪
用公款之帳號為何人所有?),及提出本件已催告林偉潁返
還挪用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
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、支付命令「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
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
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