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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57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5799號 債 權 人 聯鴻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莊欣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為「給付」、「負擔」(本件債     務人僅一人,連帶給付)。   二、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、理由為何?   三、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。   四、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