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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59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、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吳餘豐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  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。   三、請增列吳餘豐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。   四、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000 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應於繼     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連     帶給付債權人…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