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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595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債 務 人 豐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文珍 債 務 人 聶文珍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 債 務 人 吳培鈺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 債 務 人 吳孟儒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聶文珍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、吳培鈺(即吳餘豐之   繼承人)、吳孟儒(即吳餘豐之繼承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  吳餘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豐珍食品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   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,及自支付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