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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601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601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永吉彎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詠紋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永吉彎管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   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  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 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 ,如就永吉彎管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   人李詠紋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