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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60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鍾沛綺即萊福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萊福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鍾沛綺最  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其依據(釋明文件影     本)。   三、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「回執正、反面影本」     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