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16號
債 權 人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世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鍾沛綺即萊福德企業社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萊福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鍾沛綺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其依據(釋明文件影
本)。
三、請提出
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「回執正、反面影本」
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