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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6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古德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綠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(究自110 年5 月   12日起算?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如自110 年5 月   12日起算,請釋明其依據,如無法釋明,請以自支付命令送   達之翌日起算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