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351號
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郁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、簡秋玲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(依請
款單所示,買受人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,簡秋玲僅為聯
絡人,若無法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依據
,請撤回對簡秋玲之請求)。
三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(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)
,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,
四、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