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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6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6351號 債 權 人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、簡秋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(依請     款單所示,買受人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,簡秋玲僅為聯     絡人,若無法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簡秋玲請求給付之依據     ,請撤回對簡秋玲之請求)。   三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(請求金額與釋明文件不符)     ,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,   四、支付命令「聲請狀繕本二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