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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66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6689號 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源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     息」。   三、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