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
債 權 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晉德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張逸成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
逸成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民國110 年6
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。雖債權人具
狀陳報更正債務人張溢成即張逸成,然仍未提出張逸成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電話詢問
債權人之
送達代收人,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僅答覆債務人張
逸成應為假名,無法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