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69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 債 權 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逸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 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。雖債權人具 狀陳報更正債務人張溢成即張逸成,然仍未提出張逸成之最 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電話詢問 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,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僅答覆債務人張 逸成應為假名,無法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 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