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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暐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云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請求利率6%之依據(如無法釋明,請   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%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