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09號
債 權 人 明琪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琮竣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俊亨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
台幣(下同)364,000 元之文件影本(
本票發票人為陳
俊亨),或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(清償協議書未蓋瑞呈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人章,且金額與
本件請
求不符)。
二、請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,並釋明之(若無,請改
按法定
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註:清償協議書未蓋瑞
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