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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7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 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 債 務 人 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、金禾 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(經     查租購合約、保固卡簽約人僅為GAERLAN RONNEL NICAR     IO(卡爾藍)),若無法提出,請撤回對金禾麥食品股     份有限公司之請求。   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帳務查詢明細表、分期給付     明細等)。經查租購合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2,800     元,且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已給付首付     訂金6,000 元;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