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
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
債 務 人 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、金禾
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
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(
經
查租購合約、保固卡簽約人僅為GAERLAN RONNEL NICAR
IO(卡爾藍)),若無法提出,請撤回對金禾麥食品股
份有限公司之請求。
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帳務查詢明細表、
分期給付
明細等)。經查租購合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2,800
元,且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已給付首付
訂金6,000 元;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