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114號
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、金禾
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對
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(
經查租購合約、
保固卡簽約人僅為GAERLAN RONNEL NICAR IO (卡爾藍))
,若無法提出,請撤回對金禾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,
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帳務查詢明細表、
分期給付明
細等)。經查租購合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2,800元,且
GAERLAN RONNEL NICARIO(卡爾藍)已給付首付訂金6,000
元;請求金額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5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
年7 月8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
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