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545號
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(阿奇)、美
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
(阿奇)、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
影本(如
買賣契約書、分期付款契約書等),若無法提
出對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,請撤回對
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據;若可提出,則請
陳報其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住址。
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或欠款明
細表等)。
三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