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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7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(阿奇)、美 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    (阿奇)、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     影本(如買賣契約書、分期付款契約書等),若無法提     出對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,請撤回對     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據;若可提出,則請     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址。   二、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或欠款明     細表等)。   三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