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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7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(阿奇)、美 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得向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(阿奇)、美 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(如買賣契約 書、分期付款契約書等),若無法提出對美可食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,請撤回對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之據;若可提出,則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址, 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或欠款明細 表等),及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。經本院民國11 0 年6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 定已於110 年7 月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 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