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545號
債 權 人 古瑞珠即瑞德電動車商行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(阿奇)、美
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
他足以釋明得向BANINA MHAR ARCHIE VALDEZ (阿奇)、美
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(如
買賣契約
書、分期付款契約書等),若無法提出對美可食品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,請撤回對美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請求之據;若可提出,則請陳報其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住址,
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(如分期付款繳款明細或欠款明細
表等),及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。經本院民國11
0 年6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
定已於110 年7 月2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
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