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966號
債 權 人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柳錦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刪除
訴之聲明三(宣告
假執行非支付命令聲請事項)
。
二、請提出
聲請狀附表1 (聲證5-1 至5-14)之支票
退票理
由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狀附表2 (聲證6-1 至6-6 )請求金額新台
幣(下同)11,953,225元及2,295,268 元之請款單及發
票影本或催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釋明文件影
本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
本等)。
四、敘明請求250,000 元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提出釋明文件
影本(如匯款單、借據、
本票、支票等影本)。若為
借
貸關係,並請提出
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
,或提出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
公司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
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五、承上,若無法提出
上開一至四應補正事項,請提出符合
本件請求金額15,173,247元催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返還(給付)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(存證
信函內容須詳列各請求事項金額及扣除金額)及經債務
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六、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,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
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