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號
債 權 人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玉井正昭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人未提出發票,請更正請求之金額為未
含稅金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