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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80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8016號 債 權 人 武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丞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。   三、請提出李丞瀗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  四、請提出請款單、發票等釋明文件影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