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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8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8226號 債 權 人 廣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韋州、張祐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履約保     證金(每月租金金額若干?是否按月給付?)?   二、請提出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,並釋明之;違約金起算日     若有誤,併請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