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329號
債 權 人 中悅皇家特勤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昭煒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賴語軒(原名:賴信諺)、蔡蕙如間
聲請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
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
債務人賴語軒(原名:賴信諺)之
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
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
可稽。
職此,本件
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賴語軒(原名:賴信諺)之送達方式僅得
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,支付命
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
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,
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
件聲請
予以駁回。
二、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
第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
,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
條第1 項所明定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蕙如發支付命
令,
惟查債務人蔡蕙如之住所在嘉義縣中埔鄉,有內政部戶
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
前
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