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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83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8329號 債 權 人 中悅皇家特勤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賴語軒(原名:賴信諺)、蔡蕙如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 債務人賴語軒(原名:賴信諺)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 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,本件 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賴語軒(原名:賴信諺)之送達方式僅得 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,支付命 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 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, 其聲請自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 件聲請予以駁回。 二、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,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蕙如發支付命 令,查債務人蔡蕙如之住所在嘉義縣中埔鄉,有內政部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依前 揭法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