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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86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 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     件影本(如請款單、發票等)。   二、請提出收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影本或備忘錄經債     務人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之回覆(回傳)影本,或催     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     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   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     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