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
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金明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
件影本(如請款單、發票等)。
二、請提出收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影本或備忘錄經債
務人蓋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章之回覆(回傳)影本,或催
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
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面影本等)。
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