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623號
債 權 人 高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金明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收
貨簽收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影本或備忘錄經債務人蓋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章之回覆(回傳)影本,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
明文件影本(如寄發
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
面影本等)。經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
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0 年8 月2 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