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773號
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貴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人依約完成將地上建物交予
第三人寶清建設
公司辦理點交之經寶清建設公司核章完成之點交單,或
提出
聲請狀所附之
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
面影本(須寄至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或
法定代理人住所地
)。
二、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」計算
利息。
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
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