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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87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促字第8773號 債 權 人 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提出債權人依約完成將地上建物交予第三人寶清建設     公司辦理點交之經寶清建設公司核章完成之點交單,或     提出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、反     面影本(須寄至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或法定代理人住所地     )。   二、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「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」計算     利息。   三、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     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美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