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774號
債 權 人 可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
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
出該法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表明其
法定代理人(
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
為清算人,請表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
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
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張美馨